為進一步規范機動車登記工作,簡化辦事程序,提升服務水平,公安部對《機動車登記規定》(公安部令第72號)進行了修改。修訂后的《機動車登記規定》已經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,公安部部長孟建柱日前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予發布,新《規定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自2008年10月1日起,機動車所有人可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(各地具體情況不同)。群眾自行編排選取號牌號碼應當遵循以下編排規則:首先,要符合《機動車號牌》標準規定的編排要求。即號牌的漢字和第一位字母是發牌機關代號,不能選擇;后5位可以選擇,每一位可以是數字,也可以是字母,但最多可使用2個英文字母。其次,在具體操作中,各省(區、市)根據本地號牌資源情況和實際管理需要,制定具體的編排規則,群眾要在規則范圍內編排。從17個省份實行情況看,有的允許5位都自編,有的是4位,有的3位;在號段分配上,主要采取分段放開、逐步放開的原則,以保證公平選取,使群眾能選取到比較稱心的號牌號碼。